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9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大冶市**街**村**号,住大冶市**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鄂A*****小车沿大冶市**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大冶市**门前路段时,与同向柯某某驾驶的鄂B*****出租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测: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2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交警部门认定,冯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歆、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赔偿柯某某各项损失费用8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身份信息、归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谅解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柯某某、胡某某、石某某、邓某甲的证言;3.大冶市盛达车损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其林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在大冶市**单元**室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录音录像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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