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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街道**号**室。2016年10月25日因吸毒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鄂B*****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大冶市**路段时,被大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抽取血样。经鉴定,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1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线索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酒精吹气检测结果单、行政处罚记录等书证;2、证人石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爱珍

2020年7月613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大冶市**街道**号**室,联系电话18086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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