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55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保定市博野县**乡**头**街**号。2019年9月18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牌照为鲁******中华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莲池区天威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妇幼岗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冯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93毫克/100毫升,后经抽血检测,被告人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7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综合材料、查获经过、户籍证明信、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出气体酒精检测表、现场笔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史某某的证言;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玉龙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保定市博野县**乡**头**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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