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6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住繁峙县**镇**村**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5时14分,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H****1灰色北斗星牌小型汽车行驶至108国道杨安村村口时被设卡盘查的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鉴定,鉴定结果为从送检冯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4.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婷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忻州市繁峙县**镇**村**排**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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