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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街道**花园村**号。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4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海港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寒某某**路**街交叉路口处变更车道时,与孙某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鲁******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冯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9.04mg/100ml。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寒亭大队认定:冯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冯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冯某某判处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萍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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