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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55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三亚市**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号,现住三亚市吉阳区****小区******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在位于三亚市吉阳区**小区**期的朋友家中饮酒吃饭,其间其饮用了啤酒。饮酒结束后,冯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BD****的“佛斯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三亚市吉阳区**小区**期向三亚市吉阳区**村**巷**房方向行驶,当日21时10分许,其途经三亚市吉阳区凤凰路美丽之冠东门路段时被公安干警查获,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公安干警随即将其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经查,冯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2.书证:查获经过、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酒精呼气检测单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到案后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冯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如翔

检察官助理:刘玲

书 记 员:郑慧锦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亚市吉阳区**路**小区**期**栋**房,联系电话:18117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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