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2197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花园**区**栋**单元**室。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22时32分,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轻型箱式货车,行驶至鹿某区京赞线西山一中门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达146.09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笔录;5.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6.09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树良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0303****。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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