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70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111974********,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街道**村**段**组。被告人冯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0月19日被安徽省蚌埠市东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月20日被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6年5月27日释放;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7月2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2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于2019年9月23日19时20分许,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3****的小型轿车,沿苏州市吴某某郭巷街道北港路由东向西行驶,经东环南路、太湖东路行驶至五龙桥公园;于20时55分许,继续驾驶该车沿苏州市吴某某太湖东路由东向西行驶、经太湖西路行驶至新家桥南堍时,因发现前方路口设卡查酒驾,掉头沿新家桥逆向行驶,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冯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6mg/100ml。
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冯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身份信息、驾驶证等书证;
2. 证人邱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处警视频、抓获及提取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淑蓉
检察官助理:韩苏佳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