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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刑检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3********661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住绥中县***镇**村**屯**号。2014年因殴打他人被绥中县***派出所治安调解,因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绥中县**街**门前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248.76毫克,结果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及抽血视频光盘各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子良

检察官助理:康琪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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