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镇**街**号,现租住山西省高平市**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晓雅,山西君宜(高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晋E****7小型轿车行驶至高平市长平东街五中对面路段时,遇执勤民警对其进行检查,其弃车逃跑,后被执勤民警抓获。被抓获后,其拒绝承认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现场对其呼气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mg/100ml。后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祁某某、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海芳
检察官助理:郭文娟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租住于山西省高平市**村,电话:13333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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