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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821989********,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济南**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公寓**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诸城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821989********,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济南**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营销事业部副总,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公寓**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诸城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此,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1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冯某某在经营济南**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发现多次有人,在前来其公司洽谈业务的客户离开时,通过跟随搭讪的方式,与其竞争潜在客户。

冯某某为确定竞争者,于2018年7月10日16时许安排公司员工郑某某冒充客户进行寻找,被害人林某某及其司机马某某误以为郑某某系济南**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客户,遂驾车跟随,至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与凤山路交叉口K146站牌附近。冯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及公司其他员工随后赶到,通过拳打脚踢的方式,对林某某、马某某进行殴打。后冯某某安排王某某等人将二人带至济南市凤歧路联众舜通驾校东墙根附近,继续对二人进行殴打,并强迫被害人林某某、马某某书写收条,已表示纠纷了解。最终至被害人林某某左侧肋骨6处骨折、左侧液气胸。经鉴定,林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于2018年10月16日经电话传唤主动前往公安机关。2018年11月4日,冯某某、王某某与林某某、马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军

检察官助理:刘梦雅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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