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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盗窃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冯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乡**村**组**号,现住地同户籍地。2019年4月因盗窃被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3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邻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家住邻水县**的被告人冯某因要在重庆送外卖无交通工具,2020年3月11日1时许,驾驶闽C9****两轮摩托车在邻水县**镇**街**号门前地坝时,发现停放了一辆春风牌(型号CF250-A,车牌:渝D****)两轮摩托车,于是在附近一辆摩托车尾箱内找到一把螺丝刀及手套等工具,用螺丝刀把春风牌摩托车锁孔撬坏后,将其骑行到邻水县丰禾镇牛转盘附近靠河边一栋楼负一楼开放式车库隐藏起来,后被公安机关查获。2020年3月20日经邻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0744元人民币。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冯某被邻水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冯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宏中

2020年5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现羁押于邻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换押证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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