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诉书
津检一分院公诉刑诉〔2019〕41号
被告人冯天明,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03195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路**号楼**单元**号。2017年6月30日,因涉嫌运输毒品被云南省昆明铁路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5月11日,因涉嫌运输毒品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天明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由公安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8月13日移送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5日告知被告人冯天明法定权利,后于2019年1月29日,以被告人冯天明涉嫌运输毒品罪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18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本案。同年3月29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报送我院审查。我院受理后,依法对被告人冯天明进行了讯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4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中旬,被告人冯天明在缅甸赌博期间受他人指使,向中国境内运输毒品并收取好处费。2017年6月28日,被告人冯天明携带毒品从缅甸进入我国国境,并运送至云南省昆明市。2017年6月30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冯天明在昆明火车站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携带的紫色双肩背包夹层内查获毒品5袋,内含红色片剂共重1207.9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16.56%、16.58%、16.67%、16.68%、16.54%)。后因其身患疾病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018年1月左右,被告人冯天明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赴缅甸赌博,期间为赚取好处费受他人指使向中国境内运送毒品。2018年5月6日,被告人冯天明携带藏有毒品的拉杆箱进入我国国境,途经昆明乘火车到达天津。2018年5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冯天明在本市和平区泰安道与大沽北路交口公交站被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其携带的拉杆箱内查获毒品两包,经鉴定分别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成分,重量为354.94克、273.38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手机等物证;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朱XX、黄XX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冯天明的供述与辩解;
5.化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等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天明走私、运输毒品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天明到案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民
2019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冯天明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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