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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安徽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112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安徽省濉溪县**镇**村**队。曾因盗窃,于2011年9月28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12年12月30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9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2019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在淮北市相山区、濉溪县等地通过拉车门等方式盗窃被害人朱某某、张某某等人车内财物,具体如下:

1.2019年11月5日凌晨,在淮北市相山区长山路**医院南侧附近,被告人冯某某通过拉开车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牌面包车车内财物,盗窃车内寿衣(女唐装)10件,白毛巾两包。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寿衣价值人民币2650元。

2.2019年11月21日23时许,在淮北市濉溪县岱河路**局西侧附近,被告人冯某某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孔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牌轿车车内财物,盗窃车内黑色手包一个(内含银行卡2张,其他卡片3张)。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冯某某处扣押黑色手包一个并发还给被害人孔某某。

3.2019年11月22日凌晨,在淮北市相山区盛世商贸城北门**电器门口附近,被告人冯某某通过拉开车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牌轿车车内财物,盗窃车内中华香烟一条。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4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冯某某处扣押中华香烟一条并发还给被害人朱某某。

4.2019年11月22日凌晨,在淮北市相山区步行街**酒店门口附近,被告人冯某某通过拉开车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刘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白色**牌轿车车内财物,盗窃车内灰色钱包一个(内含银行卡9张、刘某甲机动车驾驶证一本)、红皖牌香烟一包。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冯某某处扣押灰色钱包一个并发还给被害人刘某甲。

5.2019年11月的一天,在淮北市孟山路寇湾附近,被告人冯某某盗窃被害人刘某乙停放在该处的黑色**牌轿车车内财物,盗窃车内车用燃气气瓶使用登记证一件。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冯某某处扣押车内车用燃气气瓶使用登记证一件并发还给被害人刘某乙。

6.2019年11月22日凌晨,在淮北市相山区老火车站行车公寓北侧人行道附近,被告人冯某某通过拉开车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牌轿车车内财物,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当场抓获。

综上,被告人冯某某共实施盗窃6起,盗窃寿衣、香烟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1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及户籍信息、判决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朱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旭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及量刑建议书5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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