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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农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385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01983********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屯**,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12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3时35分许,被告人农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宝安区松岗街道107国道辅道山门公交站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农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0.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剑桥

2020年4月17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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