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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甲危险驾驶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冉某甲,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78********,土家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住******。因饮酒驾驶,于2020年3月13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甲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0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冉某甲酒后驾驶贵C7****小型普通客车从道真自治县玉溪桑木坝村向阳组出发沿尖遵线、9号路、玉景路往玉溪镇新城社区后山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玉溪镇玉景路50米(小地名:后山党校)路段时,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值为95mg/100m1,随后将其带至道真自治县人民医院抽血并送检。2020年08月22日,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冉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3.27mg/100m1,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拘留、取保相关文书、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冉某乙、韦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冉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5.执法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甲因饮酒驾驶被暂扣驾驶证期间,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甲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冉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欢


                               2020年10月15日



:1.被告人冉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8551****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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