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755号
被告人冉启军,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乡**村**组**号。2015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12月9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1月7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9月8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6日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启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冉启军在昆明市西山区 小区旁,将路边一辆黑色小轿车右后玻璃砸碎,将车内的一个双肩包(价值人民币190元)盗走,里面有一本黑色微软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6480元)、及其他文件材料等物品。
2、2020年4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冉启军在昆明市西山区**村**路将一辆银灰色的小轿车副驾驶位置的玻璃砸碎,将车内1包云烟软珍(价值不明)和4包云烟紫云(经鉴定系假冒伪劣产品)盗走。2020年4月14日23时许民警在**村**号**楼麻将室门口将被告人冉启军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启军无视国法,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启军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冉启军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冉启军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冉启军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赃物已部分发还。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