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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95********,土家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巷**号**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冉某某伙同田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两轮女装摩托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巷**号门前,盗走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大运牌蓝色正三轮摩托车,得手后由被告人冉某某驾驶两轮女装摩托车拖带着田某某驾驶的被盗正三轮摩托车离开案发现场,并将被盗的车辆藏匿在佛山市三水区**镇**工业城某废弃工地草丛。当天凌晨2时许,两人又驾驶两轮女装摩托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街**号**收货点门前,盗走了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圣火神牌蓝色正三轮摩托车,得手后由被告人冉某某驾驶两轮女装摩托车拖带着田某某驾驶的被盗正三轮摩托车离开案发现场,并将被盗的车辆藏匿在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大道**厂门口。经鉴定,被盗的两辆正三轮摩托车价值合共人民币8488元。

案发后,被告人冉某某向被害人曾某某和朱某某分别赔偿了人民币4600元和3800元,并已取得两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某、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苏伟成

检察官助理 郑文杰

                                20201124

                          

附件:1.被告人冉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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