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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20〕77号王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8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住邯山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邯山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7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4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骑电动三轮车行至邯山区三堤桥附近,翻墙进入单某某租用的仓库内盗窃其建筑使用的钢管卡扣二十四袋,每袋40个;当月22日凌晨,王某某再次翻墙进入单某某租用的仓库内盗窃钢管卡扣二十五袋,每袋40个,均销赃得款后挥霍。当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第三次骑电动三轮车行至邯山区三堤桥附近,翻墙进入单某某租用的仓库内,将盗窃的八袋(每袋40个)钢管卡扣移出仓库围墙外,被发现后,被告人王某某准备骑电动三轮车逃离时被抓获。经邯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建筑使用的钢管卡扣共2280个,认定价格为6840元。

2020年1月30日,失主单某某接受被告人亲属赔偿后,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赃物实物照片;2、电话接警记录;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笔录;8、辨认笔录;9、视频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行为,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宇

(院印)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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