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临检诉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9195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临漳县**乡**村**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0年7月29日被临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7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临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至今,被告人郑某某利用自己从事过信贷员以及在村里开办门诊的便利条件,向**庄本村群众李某某、安某某等499人非法吸收存款28931240元,除向群众支付2334494元外,尚欠群众26596746元无法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集资参与人调查笔录及相关票据、情况说明;2.河北正通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意见书;3.证人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张某某、李某庚、李某辛、李某壬、李某癸、许某某、王某某证言;4.被告人郑某某供述;5.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法律、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2893124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份,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向东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临漳县看守所
2.案卷1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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