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484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5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佛山市南海区**镇**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蒙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赖健军,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关某某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银行柜员机取款,排在关某某前面的被害人邹某某在取完款后遗忘了3000元人民币在柜员机上便离开到旁边的存款柜员机进行操作,关某某上前取款时将邹某某遗忘的3000元盗走并离开现场。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关某某经传唤后到案,民警在其身上搜获被盗款项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3000元人民币的物证;2.人员电子档案等书证;3.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关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健华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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