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19〕139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4月4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关某某与被害人许某某系邻里关系。2018年11月1日7时30分左右,在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关某某家门前街道上,关某某和许某某因许某某堆放的土堆堵住道路问题发生争吵,后关某某手持木棍与手持狗链的许某某互相殴打,致使许某某受伤。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许某某双上肢及腰部挫伤符合钝性伤致右尺骨骨折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2月18日,被告人关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接受证据清单、 现场照片、伤情照片、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取保候审申请书、情况说明、出院记录、重新鉴定申请书、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在逃人员登记表、住院病案;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吴某某、赵某某、冯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关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无;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平波
代理检察员:安璐
2019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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