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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甲、兰某乙等非法拘禁案)_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716号 

被告人兰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11988********,汉族,高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号,现住巩义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20年8月28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兰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41963********,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住巩义市**镇**村**岭**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41962********,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住巩义市**镇**村**岭**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甲、兰某乙、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2时许,被告人兰某甲下班后回家,发现其妻子丁某某与被害人郝某甲在家中,因怀疑二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兰某甲对郝某甲进行殴打、辱骂。随后被告人兰某甲、王某某(兰母)经与郝某甲及其父母协商,由郝某甲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并将郝某甲扣留兰家,郝某甲父母前去筹措钱款。下午17时许,兰某甲让郝某甲陈述与丁某某交往的经过以及对兰某甲进行赔偿的意愿,兰某甲用手机录像保存。当晚22时许,被告人兰某乙(兰父)赶到兰家,逼迫郝某甲下跪并写下赔偿字据。次日7时许,因郝某甲父母报警,郝某甲被公安民警解救。经巩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郝某甲体表擦伤面积不足20cm2,其损伤程度达不到轻微伤标准。

2020年9月8日,被害人郝某甲对三被告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擀面杖一个、苹果牌8Plus手机一部;2.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照片、赔偿字据、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丁某某、郝某乙、柴某某、尚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郝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兰某甲、兰某乙、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巩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7.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甲、兰某乙、王某某共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兰某乙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晨婧

检察官助理 白志闯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1.被告人兰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巩义市**镇**村**小区**号楼**单元**号;被告人兰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巩义市**镇**村**岭**号;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巩义市**镇**村**岭**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随案移送擀面杖一个、苹果牌8Plus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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