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龙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1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9日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2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兰某某、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出资租下广安市广安区**路**号**门市开设麻将馆,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该麻将馆以绿色、红色塑料卡片作为赌博的筹码,一张绿色卡片代表20元,一张红色卡片代表40元,以放炮20元、自摸40元的广安戳戳麻将进行赌博。每天上午、下午、晚上各为一局,每次胡牌金额达到100元抽1颗20元,每局抽18颗360元。至2019年7月31日案发,共获利17000余元。被告人兰某某、龙某某各分得8500余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兰某某、龙某某已各退赃8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龙某某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破坏社会良好风尚,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该二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到案以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宛秋
附:
1. 被告人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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