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公某某,乳名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1********,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公寓**号楼**室。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逮捕。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初,平邑县**镇**村的牛某某在济宁市境内的**村山上承包一矿山,运输石料的车辆出入矿山时需要经过**村,被告人公某某向牛某某收取8000元“保护费”,并承诺交钱后可以保证运输石料的大车在村中运输时不受阻,老百姓不滋事。但牛某某的运输车辆走了数次后即被群众制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辨认笔录;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证人侯某某证言;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公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静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公某某现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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