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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公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公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92********,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蒙阴县人,务工,住山东省蒙阴县**镇**村**号。2019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3日2时许,被告人公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临沂市兰山区**街道**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查获时,被告人公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公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坡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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