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366号
被告人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号,2019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3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3月15日上午,被告人全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楼,盗走了被害人韦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捷畅牌电动车。
二、2019年7月29日上午,被告人全某某去到**镇**路**号楼下,盗走了被害人文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健丽保牌电动车。
经鉴定,被害人韦某某被盗的一辆捷畅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26元;被害人文某某被盗的一辆健丽保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韦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2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全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志伟
检察官助理:邓耀隆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全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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