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19〕605号
被告人党某某,男, 汉族,初中文化, 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金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7时许,被告人党某某从某网吧上网出来后,到某饭店员工宿舍睡觉,趁刘某某、李某某睡觉之际,将刘某某放在窗户处充电的苹果XS手机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6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从被告人处扣押的涉案手机一部;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娣
王 昊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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