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党志彬,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01211997********,回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志彬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00时15分许,民警在西宁市城西区海湖新区西关大街130号唐道637B102-103贰麻酒馆门口将形迹可疑的吸毒人员王某甲查获。经查,2020年1月2日23时,王某甲通过微信以7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党志彬购买一个“冰毒”,后被告人党志彬通过微信以600元的价格向一名叫王某乙(身份不详)的男子购买一个“冰毒”,赚取差价100元。交易完成后,王某乙将一段毒品藏匿在贰麻酒馆门口熊猫雕塑脚下的视频发给被告人党志彬,党志彬转发给王某甲。后民警在贰麻酒馆门口熊猫雕塑脚下提取到用白色卫生纸包裹的透明塑料自封袋封装的疑似毒品“冰毒”一包,经现场称重该疑似毒品毛重约3克。经鉴定,该透明塑料自封袋封装的无色晶体物1包净重0.4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1月3日1时许,民警在西宁市城北区祁连路854号花样年华娱乐会所停车场将被告人党志彬抓获。毒资100元已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称量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上交入库毒品登记表,人口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党志彬的供述和辩解;5.宁公刑鉴(理化)字【2020】32号鉴定文书;6.刑事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党志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志彬为牟利,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0.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党志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党志彬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党志彬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党志彬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 莹
(院印)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党志彬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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