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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某甲、谭某甲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二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谭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311973********,汉族,初中,务工,住湖南省安仁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11月19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9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曾方萍,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傅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51976********,汉族,初中,无业,住长沙市天心区**派出所**社区**路**号。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19年1月29日被双牌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存疑不诉决定。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刘某甲,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傅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退回涟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11月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日至3日,王某甲(已判刑)将长沙市天心区白沙路112号店铺及店里库存几百万的真品香烟一并转让给陈某甲(已判刑),烟款待陈某甲销售后再支付给王某甲。陈某甲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被告人谭某甲、傅某甲等人及王某甲、陈某丙、王某乙、龙某某(均已判)在店内非法经营卷烟。期间,陈某甲多次在石某某(另案处理)处低价购进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带至白沙路112号店内进行销售。被告人谭某甲、傅某甲在明知店内非法销售卷烟的情况下,在该店帮助陈某甲开单、配货、拆卷烟包裹。2018年10月初至同年11月17日期间,陈某甲伙同王某甲、陈某丙、王某乙、龙某某、谭某甲、傅某甲等人多次销售烟草制品给张某某、罗某某、傅某乙、刘某乙、刘某丙、谢某某、李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的销售金额为26万余元,真品卷烟销售金额为50余万元。

2018年11月18日,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在陈某甲经营的场所长沙市天心区白沙路112号及仓库内查获如下烟草制品:(1)真品卷烟13912.4条,雪茄15964支15厅(其中陈佳便利店378条),经侦查人员对照湖南省烟草专卖局印发的《2018年下半年湖南省卷烟品牌价格目录》,核实真品香烟认定价值4331022.6元;(2)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产品的卷烟3964.4条,经湖南省烟草专卖局认定价值741834元(白沙路112号81930元、白沙路112号对面地下仓库88579元、陈佳便利店571325元);(3)经鉴定为无样品无法鉴定的分别为340.6条、37盒、雪茄24支,经湖南省烟草专卖局认定价值为128195.3元。

综上,非法经营真假香烟共计590余万元。

2018年11月18日,被告人谭某甲在白沙路112号烟草店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12月28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谭某甲到涟源市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傅某甲到涟源市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2月4日,被告人谭某甲自愿退缴赃款3000元,被告人傅某甲自愿退缴赃款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卷烟鉴别检验报告书、假烟鉴定结论、真品卷烟统计表、湖南省烟草专卖局卷烟价目表、长沙市烟草专卖局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谢某某、张某某、罗某某、李某某、刘某丙、傅某乙、陈某乙、谭某乙等人的证言,共同作案人陈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龙某某、陈某丙的供述;3、被告人谭某甲、傅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傅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傅某甲违反国家对烟草专卖的管理规定,非法经营烟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傅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甲、傅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有自首、退赃的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建议对谭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对傅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朝红

(院印)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甲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被告人傅某甲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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