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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市检诉刑诉〔2018〕109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84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商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河间市**乡**村**号,现住恩施市**巷**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6年12月23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17年1月24日批准,次日被恩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2017年7月4日决定,傅某某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7年5月4日、7月17日两次退回恩施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恩施市公安局分别于2017年6月4日、2018年3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被告人傅某某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橡塑保温棉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傅某某以1320元每立方米的价格向**公司销售保温棉管,以1220元每立方米的价格向**公司销售保温棉板,产品为“华美”B1级橡塑材料。合同签订后,傅某某在明知是假冒“华美”牌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为谋取更多利润,从河北沧州购买假冒“华美”牌注册商标的保温橡塑板材、橡塑工程管并将其销售给**公司。自2015年2月8日至2015年11月23日,傅某某共向**公司销售5次橡塑工程管143060元、3次橡塑板材116094元,销售金额共计259154元。经华美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橡塑工程管、橡塑板材均为假冒“华美”牌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

2016年12月22日,傅某某接到恩施市工商局调查人员电话后到恩施市工商局接受调查,后被恩施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带至恩施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洪某某、覃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龙某某、司某某的陈述;4.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检验报告、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向猛

2018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8661****;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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