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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傅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0时许,被告人傅某某酒后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行经仙游县**镇**村村道因酒精作用而躺在路面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傅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205.9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傅某某于2020年3月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傅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傅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乙醇含量205.91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傅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尾妹

检察员:陈美宪

2020年4月29日

附:

(一)被告人傅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四)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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