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五分院刑诉〔2019〕113号
被告人倪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31982********,汉族,籍贯四川省大竹县,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街***号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零二十日,同日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2月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倪某在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街***号附*号*-*家中饮酒后,因生活琐事追打其父倪某某,当追打至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交易城B区办公室楼下一空地处时,倪某遇见其母靖某甲(本案被害死者,女,殁年61岁)。因靖某甲阻拦其追打行为,倪某即用脚踢向蹲在地上的靖某甲,致靖某甲倒地,倪某随即又用脚连续踢、踩其头部数下。后靖某甲被送医院抢救,并于2019年8月31日14时许死亡。经检验鉴定,靖某甲系外伤致颅内出血死亡。被告人倪某于2019年8月29日晚在其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靖某甲病历、靖某甲户籍信息、火化证、倪某户籍信息、病历等书证;
2.证人倪某某、靖某乙、靖某丙、尤某某、杨某某、孙某某、谭某某、夏某某、涂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倪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笔录等笔录;
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仅因生活琐事竟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倪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理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被告人倪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颖
检察官助理:杨彦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倪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散页材料27页、光盘8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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