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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嫌寻衅滋案)_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镇**村**组,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倪某某以其土地被秦升大理石矿厂占用为由,索要赔偿款未果,后威胁本组组长刘某甲不得与秦升大理石矿厂签订山林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倪某某采用纠缠、威胁等方式向刘某甲强要到该矿厂付给本村的山林承包款8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承包合同、商州区三岔河镇三岔河村村委会文件、收条、欠条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文某某、林某甲、刘某乙、林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立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被羁押于丹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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