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972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渝北区**大道**小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1年1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劫罪,2013年12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12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2019年10月23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20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倪某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桂某甲家中,趁其家中无人之机,将桂某甲放置在二楼卧室手提包内的人民币200余元现金盗走。而后,被告人倪某某来到同村**组**号,采取撬门和强行推门的方式,将房门破坏后进入被害人桂某乙家中,趁其家中无人之机,将桂某乙放置在卧室内共计10.71克的金戒指两枚和人民币3574元现金盗走,后将2枚戒指以人民币3770元的价格销赃。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倪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974元并发还被害人桂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登记、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冉某某、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桂某甲、桂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倪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倪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 健
检察官助理:卢大力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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