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倪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1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住东坡区**镇**村**组**号。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09年5月27日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8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6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倪某因常到被害人钟某某供职的汽车租赁公司租车而与钟某某相识。倪某与钟某某来往期间,向钟某某谎称自己系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2020年4至6月,倪某采用伪造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划款协议,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招考人民警察报名表、准考证、劳动合同书,组织虚假招警现场考试等方式,以帮助钟某某转让其名下车辆贷款、帮助钟某某成为眉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正式民警、自己因帮助钟某某被纪委调查需缴纳保证金等名义,多次骗得钟某某人民币共计268550元。
2020年7月21日23时许,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民警在东坡区桐花巷蔚蓝酒店将被告人倪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苹果手机1部、OPPO手机1部;2.书证:户籍证明、银行卡转账记录、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胡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倪某的供述和辩解;6.人身检查等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倪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 静
检察官助理:郑惠勤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倪某被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4.涉案手机2部扣押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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