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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候某非法占地)(公开版)_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52********,汉族,初中文化,原平市**乡**村人,个体经营者,现住原平市**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被我院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1日,被告人侯某某与山西欣业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临时用地协议》,承租该公司25.49亩的土地用于开办矿石破碎厂。2014年7月21日,被告人侯某某向原平市工商局(现更名为原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成立原平市原平盛源矿石破碎厂。同年11月1日,原平市原平盛源矿石破碎厂与山西欣业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新增租赁土地面积9.62亩。从2015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0日,被告人侯某某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形下,以原平市原平盛源矿石破碎厂名义,利用承租的山西欣业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共计35.71亩土地用于破碎铝矿。2019年11月1日,原平市自然资源局对原平市原平盛源矿石破碎厂及法人侯某某下发原自然监处字(2019)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年4月27日,经忻州市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委员会对非法占有的土地进行耕地破坏程度鉴定:该宗耕地20484.87平方米(合30.727305亩)的破坏程度为严重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原平市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土地租赁协议》和银行凭证收据等证据;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报告》;5.勘验笔录:原平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占用30.727305亩耕地导致严重破坏,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美清

检察官助理:王彦伟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于居住地(原平市市区)取保候审;

2.案卷文书卷和证据卷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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