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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候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651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90********,汉族,初中文化,搬运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候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候某某至本市新北区清水湾花园小区一期消防门门口处,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该处的未上锁的绿能牌小龟王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530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500元。

案发后,涉案电动车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王某某;被告人候某某已退还全部销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处书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笔录;

7.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明玉

检察官助理:林银银

(院印)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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