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俞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65********,汉族,不识字,无业,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苑**期**栋**室(户籍地寿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甲,男,193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37********,汉族,不识字,农民,现住寿县**乡**村**组(户籍地寿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朱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俞某某、朱某甲受朱某乙(另案处理)指使经常纠集在一起寻衅滋事,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属于恶势力。
2018年3月至6月,被告人俞某某受朱某乙的怂恿,多次到雷某某经营的窑厂起哄闹事。因俞某某双腿残疾不能行走(肢体残疾三级),被告人朱某甲每次便用人力三轮车拉其到窑厂,二人以要回租用给窑厂的土地为由,采取堵路、堵门等方式起哄闹事,妨碍窑厂正常的生产经营,最终迫使窑厂停产。其间,2018年3月13日、4月16日、4月24日、5月3日、5月27日、6月29日,雷鸣无奈之下均电话报案,派出所民警出警处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残疾人证等书证;2.证人魏加发、代维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雷鸣、唐其云的陈述;4.被告人俞某某、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朱某甲等人多次采取堵路、堵门等方式起哄闹事,迫使企业停产,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茹
2019年4月1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 被告人俞某某、朱某甲现均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 侦查卷宗三册、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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