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423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4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婺源县,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41980********,汉族,中专文化文化,住江西省婺源县**镇**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41979********,汉族,专科文化,住江西省婺源县**街道**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罪,于2018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张某某、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罪,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2019年2月16日、2019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至2018年6月间,杭州东某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水某某(另案处理)、杭州金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陆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与被告人俞某某联系开票事宜,谈妥后由被告人俞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某、潘某某及汪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从江西的企业开票。被告人俞某某按所虚开的发票票面金额的2%-7%不等比例向陆某某、水雷等人收取开票费用,并按虚开的发票票面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开票费用给被告人张某某、潘某某及汪某某等人,从中赚取差价获取非法经济利益。
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应税劳务往来的情况下,被告人俞某某从江西瑞州汽某集团大地汽运有限公司、上饶市恒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上饶市天某物流有限公司等江西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5906900元(以下均指人民币,其中发票金额:14567692元,税额:1339208元)给杭州东某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森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浙江企业,从婺源县众某运输队、鄱阳县安某运输队、万载县云某建材经营部、樟树市晓某货运信息部等多家江西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金额合计420169085.29元给杭州金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浙江企业。
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张某某根据被告人俞某某的开票要求,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应税劳务往来的情况下,联系江西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500000元(发票金额:5855855.86元,税额:644144.14元)、虚开发票合计68863944.66元。张某某按所虚开的发票票面金额的0.1%-0.2%赚取差价获取非法经济利益。
2015年12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潘某某根据被告人俞某某的开票要求,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应税劳务往来的情况下,联系江西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270000元(发票金额:5648648.65元、税额:621351.35元)、虚开发票合计50163789.54元。潘某某按所虚开的发票票面金额的0.1%赚取差价获取非法经济利益。
为逃避税务部门的稽查,被告人通过开票、受票企业的银行账户和个人银行账户之间进行资金流转回流等手法,掩盖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移动硬盘等物证;
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江西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江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银行流水、工商登记资料、税务登记资料、纳税申报信息抵扣信息、记账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等书证;
2.证人徐子良、何某某、占某某、曾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俞某某、张某某、潘某某及同案犯水某某、林某某、傅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张某某、潘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介绍他人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所犯之罪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杰
2019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潘某某现被羁押在义乌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在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7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