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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盗窃案)_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诉刑诉〔2020〕7

被告人侯某某,聋哑人,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清江浦区**镇**村**组**号。曾因盗窃,于2007年3月1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行政拘留七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6日被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4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5日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8日被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脱逃,于2019年12月3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为被告人侯某某指定辩护律师,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侯某某至淮安市淮阴区大润发超市,将朱某某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7200元和黄金戒指1枚(重3.54克)、铂金戒指1枚(未予估价)、VIVO手机1部、联想手机1部(未予估价)等财物盗走,经鉴定黄金戒指和VIVO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1530元。被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8730元。

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于2018年5月4日、2019年12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岳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朱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被告人侯某某辨认盗窃现场的辨认笔录;

6. 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侯某某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江

2020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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