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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甲行贿案)_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侯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永泰县公共**中心**,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户籍所在地永泰县**镇**村**号,现住永泰县**镇**路**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5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永泰县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被告人侯某甲涉嫌行贿罪相关案卷材料。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11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 年下半年,张某甲、宋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准备在永泰县清凉镇开设赌场,由宋某某通过被告人侯某甲出面,请求时任永泰县公安局清凉派出所所长侯某乙(另案处理)为赌场提供保护和帮助,承诺每开设赌场一天给予侯某乙好处费人民币3000 元,侯某乙表示同意。后张某甲、宋某某等人在清凉镇祝演自然村、钟石自然村等地陆续开设赌场共计14 天。被告人侯某甲帮助宋某某,在永泰县城关先后14次送给侯某乙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2000元,被告人侯某甲从中获得报酬总计获利人民币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建设银行流水账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顾某某、徐某某、张某乙、林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4.被告人侯某甲及其同案人侯某乙、宋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自生

检察官助理:黄小霞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侯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永泰县**镇**路**号**室。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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