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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等3人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448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1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青岛市黄岛区**村**号,务农。2018年9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研究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殷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1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开发区**村**号,务农。2018年9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研究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1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青岛市黄岛区**村**号。务农。2018年9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研究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殷某某、韩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韩某某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侯某某、殷某某、韩某某以工地施工影响其正常生活为由,于2018年8月28日至8月30日期间先后四次到青岛市黄岛区**村**工地阻挠施工。

1.2018年8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侯某某手持铁棍,伙同殷某某、韩某某等人至青岛市黄岛区**村**工地阻挠施工,侯某某撕扯施工人员段某某、杨某某,并强抢杨某某手机。

2.2018年8月29日8时许,被告人侯某某、殷某某、韩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村**工地阻挠施工,损坏工地在建的安全防护墙。

3.2018年8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侯某某、殷某某、韩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村**工地阻挠施工,将该工地重建的安全防护墙再次损坏。

4.2018年8月30日9时许,被告人侯某某、殷某某、韩某某再次至青岛市黄岛区**村**工地,强行推拉工地门,强行闯入工地内阻挠施工,将该工地重建的安全防护墙再次损坏。殷某某手持剪刀恐吓施工人员并将工地内的消防器材及工地门卫龚某某个人物品扔到工地门口河道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殷某某、韩某某多次滋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瑛

2019年12月12日

附:1、被告人侯某某、殷某某、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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