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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侯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12000********,回族,中专,无业,云南省文山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街道**路**小区**栋**单元**室,现住文山市**小区**组**幢**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文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1月1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文山市**街道**路**大厦**楼**室(原**理发工作室)与程某某因上厕所事宜发生口角,在相互推搡过程中被告人侯某某用啤酒瓶将被害人程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程某某牙折2枚以上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上唇皮肤裂伤、口腔粘膜破损、左腕皮肤裂伤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

2020年3月26日,文山市公安局东风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侯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尹某某、万某某、韦某某的证言;3.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被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书证:户口证明、前科劣迹证明、网上在逃查询记录、到案经过等;6.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裕祥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现在砚山县**镇阿*****学校读书,联系电话:1478733****。

2、移送卷宗2册共134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起诉书12份、量刑建议书6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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