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公刑诉〔2018〕366号
被告人候某某(又名“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曹某**庄**村**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2月23日被曹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曹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13日,被告人候某某自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某某处承包曹某庄寨镇**时代城二期28#A栋、B栋大清包工程。2017年1月22日,潘某某与候某某结算完毕工程款,候某某不按照约定及时向建筑工人支付劳动工资并逃匿。拖欠外架工程班组工资6.4万元、灰泥土工程班组工资8万元、粉墙砌砖班组工资28万元、土木工程班组工资32万元,共计拖欠68人的工资67.4万元。2017年5月2日,曹某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向被告人候某某下达劳动保障检查责令改正决定书并在其住所门口张贴,被告人候某某至今仍未支付建筑工人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2、证人潘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采取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在劳动监察部门向被告人候某某送达责令整改决定书后仍未支付劳动报酬。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磊
检察员李天峰
2018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候某某现羁押于曹某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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