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11********001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现住安阳市**区**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3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张某甲(已判决)、张某乙(已判决)通过秦某某(在逃)取得缅甸赌场代理资格,依托缅甸赌场提供的“人和国际”赌博平台,由侯某某、张某乙分别在安阳市、驻马店市发展下级代理,下级代理雇佣人员建立微信群拉人入群,以“重庆时时彩”龙、虎、和的方式参与赌博。侯某某在安阳市发展朱某甲(另案处理)、胡某某(另案处理)等为下级代理,侯某某共获利548600元。
2018年足球世界杯开赛前,缅甸赌场吴某(在逃)联系张某乙、张某甲,让其二人开始世界杯赌球。张某甲、张某乙以同样方式发展下级代理开设网络赌场,张某乙让侯某某来驻马店市协助其开展网络赌场,侯某某负责管理张某乙的代理号,向下开立甘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崔某(已判决)、王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已判决)、朱某乙(已判决)等下级代理,并负责与下级代理结算业务。该团伙在世界杯期间共吸收赌资421646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 证人证言;3. 被害人陈述;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 鉴定意见;6. 检查、辨认笔录;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山林
检察官助理:贺明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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