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侯某某妨害公务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岱检部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02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泰安市泰山区**路**号,现住泰安市岱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办案期限一次(时间从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0时40分许,在泰安市岱岳区**路***美食城门口,被告人侯某某酒后拨打110报警,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民警张某某带领辅警李某某、张某甲出警,在民警张某某询问被告人侯某某身份信息时,被告人侯某某拒不配合并辱骂出警民警,后被告人侯某某用拳头殴打辅警李某某头部致伤。经鉴定,辅警李某某左颞部稍肿胀,有皮下出血,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侯某某于2019年8月8日被泰安市公安局粥店派出所民警当场制服并带至粥店派出所,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年8月10日,被告人侯某某进行赔偿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文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静

董雪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