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8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镇**街**号。2015年6月2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罚款人民币18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9年9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5日21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N****5号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滨唐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高庄超限站处,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查。经鉴定,被告人侯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9mg/100ml,为醉酒状态。被告人侯某某被当场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3.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5.被告人侯某某的多次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范子玉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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