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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侯某某,女,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41986********,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人,住河南省栾川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70********,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镇**村**组。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1月被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侯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洛阳市洛龙区**街“****馆”喝酒、吃饭。23时许,王某某骑着一辆森地牌电动车载侯某某回至**村的家中,后被告人王某某将自己的豫C*****红色猎豹越野车从家中开出,交予侯某某由其驾驶该车。被告人侯某某驾驶该车搭载王某某沿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辅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忠义街交叉口时,遇被害人宋某某驾驶豫C*****号北京现代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双方协商直至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又驾驶豫C*****红色猎豹越野车开至**街口汽修厂内。经鉴定,被告人侯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9.2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2mg/100ml。

被告人侯某某、王某某于2019年10月1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查获归案。目前,被告人侯某某赔偿被害人宋某某损失9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查获经过、道路事故认定责任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6.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伊婷、张洲

(院印)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王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起诉书一式十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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