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侯保国,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乡**村**组。被告人侯保国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6年2月20日被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3日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4年2月1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侯保国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7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侯保国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保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侯保国于2020年8月10日凌晨至启东**区**宿舍**村黄某某宅,翻窗入室实施盗窃,在二楼被回家的被害人黄某某当场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钟某某、顾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侯保国的供述和辩解;
5.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保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保国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保国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是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侯保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昕炘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侯保国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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